總計 : 1
全方位的土壤採樣檢測,有環工技師、土壤評估調查人員及檢測實驗室
仲禹長期專注於土壤污染調查檢測工作,專業採樣團隊及採樣設備,土壤檢測項目通過環境部國環院認證,是最專業且全方位服務的顧問及檢測單位,提供高品質一條龍專業服務。
針對有關工廠的設立、變更、歇業及土地移轉所涉及的土壤檢測業務,及執行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」第八條、第九條公告事業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工作擁有豐富經驗,完成實績超過百件。
目前有專任3位環工技師、3位土壤評估人員,具備現場篩測、採樣設備及環境部認證檢測實驗室,提供了包括評估人員污染診斷、現場土壤採樣篩測、實驗室分析及環工技師簽證的一條龍專業服務,長期廣獲客戶的推薦與好評。
|人員專業證照
環境工程技師-蕭友琳 | 環境工程技師-蕭世盈 |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-林永祥 |
|完整採樣設備
擁有二台直接貫入式土壤鑽機,土壤採樣量能充足
|專業環境部認證實驗室
◉ 土壤有機物採樣 (NIEA S102)◉ 土壤重金屬污染物採樣 (NIEA S102)
◉ 土壤檢測類別等37種許可測項 (土壤檢測類別認證項目)
|一條龍專業服務
◉ 土污法第八條、第九條評估調查◉ 土壤自評調查
◉ 專業採樣工程師及設備(手動及機械,淺層及深層採樣)
◉ 認證實驗室檢測(土壤重金屬、揮發性有機物、總石油碳氫化合物、戴奧辛等)
◉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
|服務地區
◉ 全台皆可安排評估、採樣及土壤檢驗◉ 想了解更多或詢價,歡迎來電洽詢(聯絡我們)
▽ 土污法第八條
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
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,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,並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,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,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同。
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,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,並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,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,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同。
- 要件一:土地所有人
- 要件二:土地為公告事業所使用(1) 事業運作符合公告附表者,屬土污法第8條之公告事業(2) 讓與人可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事業是否屬公告事業
- 要件三:有符合土污法第8條管制之行為(1) 土地移轉係指土地所有權之轉移(2) 讓與人即是土地移轉登記前之土地所有人
▽ 土污法第九條
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,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:
一、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、登記、申請營業執照。
二、變更經營者。
三、變更產業類別。但變更前、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,不在此限。
四、變更營業用地範圍。
五、依法辦理歇業、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、終止營業(運)、關廠(場)或無繼續生產、製造、加工。
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、申報時機、應檢具之文件、評估調查方法、檢測時機、評估調查人員資格、訓練、委託、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一、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、登記、申請營業執照。
二、變更經營者。
三、變更產業類別。但變更前、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,不在此限。
四、變更營業用地範圍。
五、依法辦理歇業、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、終止營業(運)、關廠(場)或無繼續生產、製造、加工。
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、申報時機、應檢具之文件、評估調查方法、檢測時機、評估調查人員資格、訓練、委託、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- 要件一:屬公告事業 (1)事業運作符合公告附表者,屬土污法第9條之公告事業 (2)屬公告事業者,必須依土污法第9條規定辦理 (3)事業可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是否屬公告事業
- 要件二:有符合土污法第9條管制之行為